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馬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麗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