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8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仙羚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請求事項中釋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