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鈺喬 代理人 邱筱雯 律師
彭國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伍仟柒佰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6+1)×10×34=5,780元】。
二、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
三、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四、聲請人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聲請人之女兒 田曉築 、聲請人之父親 高財利 、聲請人之母親 高賴錦雲 )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田曉築之父親 田訊德 、聲請人之其他兄弟姊妹 高建華高恬珍高建中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雖提出借住證明,惟仍應陳報房租繳付證明或匯款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暨說明租賃房屋係與他人共居,應另陳報房屋坪數大小、該他人與債務人之關係。
六、聲請人雖提出104年12月至105年5月之手機費收據,惟其中105年01-02月發票金額為1,512元、105年03-04月發票金額為1,471元、105年05-06月發票金額為1,443元;另有105年1月電信費收據149元、105年2月電信費收據
149元、105年3月電信費收據149元、105年4月電信費收據149元、105年5月電信費收據157元,請債務人說明為何手機費單月有兩筆金額。
七、聲請人應提出膳食費、交通費、醫療保險費、扶養費支出等暨其相關證明文件,或詳細說明之。
八、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聲請人應陳報債務形成之原因(例如失業、投資失敗、必要性支出增加等)。
十、聲請人應陳報本院調解案件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詳為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每月還款金額、期數、利率)、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
十一、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兩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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