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戊○○
乙○○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訴之聲明尚有再加以訊問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