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張慧儀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