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林口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