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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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及移送併案審理之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庚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