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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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91號原告 黃靜坤
湯滋生 被告 凌伊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凌伊慧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靜坤、湯滋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淳如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易 字第 701 號(111.10.27)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491 號裁定(112.09.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3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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