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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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債權人三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東慶 債務人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捌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