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萱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萱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