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浩雲 代理人 許育齊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羅建興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王靖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鄭明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無需要登記財產之切結書、存摺內外頁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無於清算程序中得變賣清算財團財產,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其中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對終止清算程序無意見,其餘債權人則未具狀陳述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