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827號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蕭渙泉

邱子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蕭渙泉、邱子清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蕭渙泉係受僱於第三人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永和區),債務人邱子清則未投保勞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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