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2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299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飛龍

被告向羿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嘉宏

被告 林鈺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債權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3,486元

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113年5月25日止

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92,374元

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113年5月25日止

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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