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蓋富豪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綉甄
一、債務人蓋富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312,47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6,238,301元,自民國109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㈡新臺幣2,184,141元,自民國109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㈢新臺幣1,890,028元,自民國109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蓋富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綉甄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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