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443號債權人 黃柏達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依台端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除票號0000000號、0000000號外,其餘支票之發票人僅為 尤華蓁 )
二、陳報債務人究為 邱榮昆五龍營造有限公司。(票號0000000號、0000000號之發票人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邱榮昆僅為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電話號碼以利聯繫。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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