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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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暫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暫字第103號抗告人 馮禹苮 (原名: 馮莉婷 )相對人 陳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案件,相對人聲請暫時處分,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03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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