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254號債權人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峻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胡峻凱所有○○○區○○路○○○○號13樓之1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胡峻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 邱思衛 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號13樓之1」。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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