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239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非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怡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