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馮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被告 陳鯨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8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