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3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有關領事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9號原告 彭馨齡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 律師複代理人 許睿芝 律師被告外交部代表人 李大維 (部長)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領事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年9月14日上午9時45分於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