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161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黃于珍 被告 翁瑞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瑞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