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丁裕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1,087元(計算式:1,710,590元-69,503元=1,641,08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