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聯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隆國事務機器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5月31日│58,963元│HA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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