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5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有政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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