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9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霈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霈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被告李霈旭於警詢之自白」,並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李霈旭於偵查中雖辯稱:案發當日我在家吃了安眠藥,吃完之後因為想買飲料就迷迷糊糊出門,我對於後來發生的事都沒有印象,是警察打電話給我之後我才知道這件事等語。惟查,依現有卷內證據,無從佐證被告於為本案犯行前確有服用其自稱之藥物,或有因服用藥物而影響其意識狀態或行為控制力;況被告前於106年間已有行竊後辯稱係服用安眠藥所致之犯罪紀錄,有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70號判決在卷可參,縱認其服用安眠藥乙節屬實,被告明知該藥物可能將對其意識狀態及行為控制力之影響,仍於服藥後放任自己外出至公眾場所致為本案竊盜犯行,亦為被告自行所招致,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仍不得減輕其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竊取店家陳列販售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實則僅坦承客觀行為之犯後態度,徒手竊取開架陳列商品之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新臺幣【下同】135元,見警卷第7頁),所竊得之物已發還由告訴代理人 郭士霖 領回,且嗣已與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建工分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5,000元,被告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3頁、第25頁,然因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此並不影響本案訴追要件),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於偵查中請求給予其緩刑之機會等語,惟查本案被告實則僅坦承客觀行為,兼之前已有多次竊盜之犯行,本院認尚不宜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扣案之曼秀 雷敦 溫和 特柔潤 唇膏1條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因已合法發還由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49號被告李霈旭女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號A327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霈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12月12日21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寶雅百貨公司建工店,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之「 曼秀雷敦溫 和特柔潤唇膏」1條,得手後旋即逃逸。嗣經該店保安專員郭士霖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曼秀雷敦溫和特柔潤唇膏」1條,而悉上情(「曼秀雷敦溫和特柔潤唇膏」已發還予郭士霖)。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郭士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霈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士霖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竊損清單、和解書各1份、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擷取畫面7張及照片3張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檢察官丁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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