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愷選任辯護人呂宗達律師
吳定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判決,惟本院民國111年7月17日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1年7月17日111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之正本之法官欄應更正為: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葉作航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7月17日111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之正本,與本院111年7月14日111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之原本之記載不符,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