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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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原告 沈建賢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被告 游象錦 訴訟代理人 游莉娟 被告 游象川
林美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東 律師被告 劉天泉
游象吉 邱秀美 兼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游輝瀚 被告 游輝隆
羅寶珠 兼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游象和 被告 王禎祥
王禎炎 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王俊勝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25,890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度公告現值7,000元×原告陳報之系爭地上物占用面積1,532.27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424元。扣除已繳納之91,090元,尚應補繳15,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