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39號上訴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農會因98年度訴字第123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7,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合計為36,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