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83號原告 李宏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7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