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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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亭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亭毅於民國103年5月12日中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縣桃園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以下行政區名皆仍以舊制稱之)中山路外側車道往桃園市方向直行,於同日中午12時許,行經桃園市○○路○○○號前時,因車流眾多,遭前方車輛阻礙而陷入車陣中行駛緩慢,故欲變換車道由外側駛入內側,其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為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禮讓直行車先行,猶貿然自外側車道駛入內側車道,適有告訴人陳 邱菊妹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子 陳宏林 (傷害部份未據告訴),沿桃園市○○路內側車道往桃園市方向直行駛至,因杜亭毅突然變換車道致 陳邱菊妹 煞避不及,2車因此發生擦撞,陳邱菊妹因而受有左(應為「右」之誤)橈骨骨折、右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杜亭毅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邱菊妹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為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