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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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2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聲請人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釋明聲請人所繳房屋貸款之債務人、債權人為何,並提出該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5.每月扶養金額證明及家族系統表。
6.受扶養人及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釋明臺灣銀行五甲分行利息所得、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等本生債權之性質及價值。
8.每月實際繳納下列費用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1) 許文耀 伙食費6000元。
(2)手機電話費1000元。
(3)電話網路費1200元。
(4)所得稅1955元。
(5)房屋稅地價稅250元。
(6)退撫基金2805元。
(7) 許張蕊 醫療費1720元。
(8) 陳真真 醫療費1218元。
(9)油費2000元。
(10)保養費2266元。
(11)燃料稅牌照稅1000元。
(12)強制險248元。
(13)父母扶養費各3000元、配偶扶養費7500元、子6000元。
9.汽車車號00-0000行照影本。
10.請釋明本人每月扶養費7500元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11.請釋明父母及配偶無法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理由。並
提出父母及配偶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與所得稅清單。
12.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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