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釋明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所約定每月還款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㈠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
㈡聲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紀錄。
㈢聲請人及其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及其配偶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
㈤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㈥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3,000元、教
育費7,000元、膳食費20,000元、健保費2,600元等支出之證明文件、扶養費用20,000元之證明文件及房屋租賃契約書。
㈦釋明每月必要支出42,600元加上扶養費用20,000元,月支出
高達62,600元,是否有必要?又聲請人陳稱月薪資僅16,225元,如何負擔上開之每月支出費用?㈧ 陳明 是否領取失業給付?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㈨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㈩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