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甲○○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查詢資料、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經查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聲沒字第386號執行卷宗內,並無任何拘提資料,即聲請人尚未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尚無證據逕認其已然隱匿行跡之逃匿事實,自無從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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