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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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523號聲請人 陳成吉 相對人 米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全字第96號准予假處分,並以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312號執行後,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命限期起訴事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聲字第38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事件為重複聲請,應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