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98號債權人 張貴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浚佑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之簽章並表明請求之債務人及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1年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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