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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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兆先 債務人 陳立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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