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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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秀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秀賢於民國101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8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06年09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3月13日止累計567,493元正未給付,其中547,778元為本金;18,515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秀賢│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547778││3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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