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誠信發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誠信發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