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秩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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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潮秩字第131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7月23日以東警分偵字第09700109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
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7月10日凌晨0時20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鄉○里路○○號2樓「世茂電子遊戲場南州
店」內。
㈢行為:縱容少年2人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
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移送機關勸導少年登記表。
 ㈡移送機關檢查紀錄表。
㈢現場照片。
三、至移送機關固陳稱:世茂電子遊戲場南州店曾於97年7月1日
凌晨1時35分許,為移送機關查獲,行為再次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等語。惟查,依卷內資料所示,移送機關於97年7月
1日查獲當時之受處分人為「 蘇永成 」,並非被移送人,故
被移送人本件行為尚非「再次違反」之情形,特此說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張福山
附錄本裁定科罰之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
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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