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8號聲請人 陳滿如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認可之更生方案附件一每期可分配分額㈡第二期履行期限延長至一○七年三月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承租之房屋因房子滲水,廁所天花板塌陷等問題,房東要將房子收回修繕,修繕完後要將房子租予朋友之子,故不願再續租,搬家所花費之費用(如押金、租金、搬家費用等)非伊平常可負擔,故聲請105年度之年終獎金延期清償1年(即106年3月5日還款,延期至107年3月5日還款),為此聲請准予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認可,該裁定並於105年1月25日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前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7號,依債務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目前承租日期縮短為7個月,僅得承租至106年2月16日止。考量債務人因修繕問題房東收回房屋等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且搬家確實需要一筆額外支出而有難以履行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更生事件104年12月31日認可之更生方案附件一每期可分配金額㈡之第2期年終獎金之特別增加清償事由。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