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 司畜殖 事業部法定代理人 鍾得華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39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民國)││├──┼───┼───┼───┼───────┼────┼───────┼─────┤│001│上海商│台灣糖│上海商│00000000000000│95,000元│107年11月22日│EKA0000000│││業儲蓄│業股份│業儲蓄│││││││銀行東│有限公│銀行東│││││││高雄分│司畜殖│高雄分│││││││行│事業部│行│││││││ 徐明德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