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 杜美臻 被告 李和吉 訴訟代理人 李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二頁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㈡關於「 李鄭銀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依序分別更正為「 杜鄭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欄第2頁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㈡關於「李鄭銀」、「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