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80號
原告 陳致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裕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裕偉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80號
原告 陳致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裕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裕偉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