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80號

原告 陳致達

羅培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裕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裕偉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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