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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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97年度執字第28278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7年度執字第28278號),為保全聲請人之財產,以達維持裁定更生後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8年5月1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怡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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