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足額之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欠46,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