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彭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創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威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何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112年司促字第6109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689,721元民國112年1月3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471%002298,858元民國112年3月3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471%附表違約金:112年司促字第6109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2,689,721元民國112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298,858元民國112年3月30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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