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54號聲請人 林秀玲 (即林 李淑貞 之繼承人)代理人 王寶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81NR0000000-0│1│200│├──┼────────────┼────────┼───┼───┤│0002│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82NR0000000-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