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謝明祥 相對人 李雅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雅珊持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0號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由本院10
8年度司執字第13367號票款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對上開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號),爰依法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對本件執行名義即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該再審之訴因不合法業經本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明屬實,其再審之訴已不存在,故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停止執行,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呂仲玉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