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順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266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順興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黃順興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罪質是否同一、犯行時點是否相近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古紘瑋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黃順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2次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2年11月17日21時許為警採尿回溯24小時內某時(聲請意旨誤載為112/11/17,應予更正)112年05月12日112年05月13日112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26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88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631號113年度易字第1261號判決日期113年06月26日113年07月0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631號113年度易字第12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07月30日113年08月0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42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