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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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於被告計算報告前保留給付之聲明,故僅能就第一項訴之聲明先予核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蒼仁